作者:孔令智、何大欣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据统计,全国中小企业超过8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工业总产值、实现利税和出口总额分别占全国总量的60%、40%和60%;提供的就业岗位占全国城镇就业总数的75%。中小企业不仅为解决社会就业问题发挥着巨大作用,而且以其灵活的经营机制和旺盛的创新活动,为经济增长提供了最基本的原动力。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一个国家中小企业能否健康发展,不仅仅是个微观问题,而是直接关系到宏观经济质量的重大问题。因此,政府必须针对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矛盾,采取有效措施,大力营造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空间。

一、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却暴露出明显的弱势地位,突出表现在:

1. 自有资金不足,融资手段不多。资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资源,但融资难却是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先天性问题。中小企业的融资主要的两种渠道是银行信贷及民间信贷。一方面,中小企业自有资产往往较少;不符合银行对变现能力、保值能力的偏好,抵押率不高,所以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通常不愿开展小企业信贷业务。另一方面,民间信贷利率明显高于银行的信贷利率,且有不断走高的趋势,据调查,有的地区民间借款年利率高达36%,这导致民间借贷资本价格升高,直接增加了中小企业的成本。

2.财务管理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力不强。由于中小企业建帐建制不完善,影响了其内控管理和对外的经营及销售,加之技术、产品和管理比较落后,经济效益低下,在原料采购上和产品销售上处于劣势,市场竞争能力普遍较差,在国际竞争国内化的环境下,中小企业很难快速发展。

3.政府支持力度不足,社会服务体系不完善。一些政府部门对中小企业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认识不够,在资金、政策、项目上向大型企业倾斜,而对中小企业社会服务,具体包括政府政策引导、资金融通、技术服务、信息支持、人才交流、市场运作、管理指导、国际交往、税收扶持等等方面还不够完善,社会服务功能还很脆弱,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从而也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而税务机关往往也是把主要的征管和服务的精力放在能够带来重点税源的大企业,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对小型企业存在粗放式管理的现象。

以上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主要问题,远非自身努力所能解决,鉴于其在解决就业问题、产业创新和结构转换中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功能,亟需建立和健全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建议加大国家政策扶持和政府支持力度,建立风险资金运行体系,引入创投资金解决国家鼓励发展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税务部门应加大落实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做好管理和服务,支持中小企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二、新企业所得税税法的施行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1、放宽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切实降低了年应纳税所得额10-30万元之间中小企业所得税负担。

新企业所得税税法施行前,中国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是33%。对中小企业还另外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至10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分别按27%和18%的优惠税率征收。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税。“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调整为20%,与内外资企业新统一执行的25%所得税税率相差不大,但在所得税法的细则规定里,对微利企业的标准大大放宽了。过去规定的标准是10万元,超过了10万元就要按33%缴纳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将标准提高到30万元,30万元以内按20%的税率计税,超过30万元才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更多的企业符合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因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的好处是很明显的。

2、新企业所得税法税率设计对小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

(1)加大了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的负担。

此次新税法对年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的中小企业统一采用20%的税率,这样的税率对于部分小企业而言,却是增加了税负。因为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是执行18%税率的,而现在20%的税率却高于此,这说明,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个别小企业的税负却反而增加。

(2)新税法对年纳税额在3-10万元的中小企业的税率的调整幅度低于正常企业的调整幅度。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正常税率是25%,比原税率低8个百分点,而新税法规定的对于3-10万元的微利企业20%的低税率,只比原执行的27%这档税率降低了7个百分点。

显然,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对于刚起步的中小型企业并没有给予足够的支持,在此次税法改革中,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惠,也没有起到增加其竞争力的作用。此外,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税,加上20%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后,综合税负达到40%,比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经营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35%)还高出5个百分点。税负设计明显体现了不鼓励刚起步的创业者开办有限责任公司的倾向,当创业者选择创业形式时,可能会被迫选择个体工商户的形式,从而制约了业务的后续发展。

三、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中小企业税负的建议。

建议在下一步的税制改革中,协调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所得税的税制设置,采用归集抵免税制,对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抵免,消除对投资者所得的重复征税,降低股息红利的综合税负;或者直接降低资本利得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这样,政府减少部分税收,直接增加企业股东(包括上市公司的流动股东)的利益,刺激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企业投资活动的扩张可以带动经济更有活力地持续增长,最终有利于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同时加大对中小型企业的优惠力度,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小型微利企业增加两个优惠税率级次,采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部分,适用10%的优惠税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20万元的部分,适用15%的优惠税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20-30万元的,适用20%的优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