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孔令智、何大欣

建议理由:

我国现行的职工探亲制度是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国发〔1981〕36号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迄今已近18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该项制度在适用范围、休假方式上已严重滞后于时代的发展。为更好地维护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更快地拉动内需以实现国家经济的结构化转型,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探亲假制度亟待修订完善。

建议依据:

一、原有《规定》的适用范围基本上涵盖了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但已不符合当今中国社会的实际,应适当拓宽适用范围。

《规定》第二条将享受探亲的范围限定为“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在当时的条件下,国有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居主导地位,探亲假制度的实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惠及了大多数的人民群众。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企改革的基本结束,以及大量新型经济组织的出现,从业人员的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大量的中介机构的职工人数已远远超过国有企业。

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不仅应当在实体和程序上应该是公正的,而且这种公正性应该让身边的每一个人都能够明确的感觉到,因此,有必要适当调整探亲假的适用范围,在劳动待遇方面尽可能减少差异,实现公平。

二、当前中国社会人口流动性大为增强,探亲假的影响面越来越广,探亲假制度已成为关系民生的一项重要劳动制度,应尽快完善探亲假的有关规定。

《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明确,“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考虑到现实状况,四年稍长。

在《规定》制订时,我国的人口还处于一个流动性不强的时期,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结构调整,越来越多的人离开家乡,到异地工作、结婚,子女与父母分隔两地的情况日趋普遍。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显示,全国人口中流动人口已达14735万人,其中跨省流动人口4779万人,这个数字与上世纪80年代初的几百万人相比,在近二十年间增长了几十倍,相应给我们的社会形态带来了深刻变化。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假期有了新的认识,它不仅是一项劳动福利,更是衡量家庭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如果在外地的子女四年才能享受到一次探亲假,以子女二十六岁结婚为例,假设父母在子女婚后可以活三十年,那么子女利用探亲假去探望父母的次数仅为七次,对现代社会来说这显然是不够的。

综上所述,建议适当修改探亲假的休假条款,给予已婚人士更多回家探望父母的机会。

三、随着独生子女外出就业结婚,探亲假的制度应考虑给予独生子女更多的假期。

我国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已实行了几十年,据统计,到2003年我国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人数已达到8000万元。目前很多独生子女步入了就业、结婚阶段,随着我国人口向东南沿海发达地区迁移,很多独生子女到异地就业、结婚,但受房价、养老、医疗等诸多因素限制老人无法跟随子女迁移,就形成了大量的所谓“空巢家庭”。在子女无法亲自抚养第三代的情况下,很多人将小孩送回老家,从而又造成“留守儿童”现象。“空巢家庭”、“留守儿童”的现象给我们的社会带来一系列问题,需要政府给予足够的重视。

综上所述,独生子女政策本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政府在鼓励节制生育的同时,对随之而带来的后续问题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从探亲假制度修订的角度来说,应该给予独生子女更多的假期福利。

四、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当在探亲假制度上充分体现对传统的尊重。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古人云,“父母在,不远游”。虽然随着时代的进步,更多的人选择离开家乡到异地工作,但在中国人的内心,仍然将侍奉年老的父母视为子女重要的责任,否则就不会有“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在”的遗憾。这种美德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一种向心力和凝聚力,对个人成长和社会进步均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的今天,随着生活节奏加快、工作压力增大,离家在外的子女没有太多的时间回家,但又渴望与父母团聚,因而出现了“春运”现象。

综上,团圆对中国人的意义是如此重大,建议修订探亲假制度,使之更符合中国传统习俗。

具体建议:

一、修订《规定》第一条和第八条。对第一条中提出的“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可以享受本规定...的待遇”,建议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参照执行《规定》。对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建议放宽地方政府的规定权,如广东、浙江等省可结合外来人口多的情况制订更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规定。

二、修订《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对该条款规定的“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建议改为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十五天。如职工有加班调休等情况的,应允许职工将假期合并,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天。

三、在《规定》中增加给予独生子女的特殊优惠政策。建议对已婚独生子女但配偶非独生子女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十天;对已婚独生子女且配偶也是独生子女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十二天。如职工有加班调休等情况的,应允许职工将假期合并,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天。

四、修改《规定》第三条第四款,鼓励职工将探亲假与传统节日如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结合起来。该条款规定“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建议如果职工在传统节日前后休探亲假,允许其在探亲假中不包括这几个传统法定节日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