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1-26 16:18:01
作者:孔令智、何大欣
1994年3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是一部惠及台企,体现党和政府对台湾同胞关怀照顾的政策法规。在此基础上,各省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先后出台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十多年来,各地各部门以“保护法”为依据,积极改善台商投资环境,切实保护台商投资合法权益,促进了台湾同胞在大陆的创业发展。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岸关系不断变化发展,政治经济形势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保护法”以及各地的“实施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执行过程中遇到不少新问题,台湾同胞投资者要求修改“保护法”及“实施办法”的呼声很高。
台湾同胞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归类分析,大致有以下两方面:
1、“保护法”及“实施办法”与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如“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有的省市在“实施办法”中明文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采取“购买股票、债券、购置房产”进行投资。上海市台协在座谈时提出,台湾同胞只能买B股,不准许买A股。窥此一例可以看出,该“实施办法”与相关行政法规是不相匹配的。各地出台的“实施办法”之依据,都是出自“保护法”却因地域差异或理解不同而大同“小异”。正因为是这些小异,造成了台湾同胞的不理解。上海台商提出,上海规定台湾同胞只能以企业名义购买第二套商务楼,不能以个人名义购买第二套住房。而他们了解到北京,南京、成都等地都已不存在此问题了。诸如此类,他们认为同是来大陆投资创业生活的台湾同胞似应适用同样的政策。
2. “保护法”及“实施办法”有明显滞后的问题。保护法颁布已15年,新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很自然地要与其相搏相违,其表现是多种多样的。昆山台协反映,他们对税务和外汇管理的一些新规定表示不理解,如:企业利润分配汇出境外征收10%的税金,重复课税,增加企业负担;如:预收境外贷款(美元)未出货钱不能使用,这样减少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又如:2008年起征收土地使用税每年每平方米4元人民币。这些意见,对照“保护法”及“实施办法”无法得到适当的解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保护法”及“实施办法”实施十多年来,在督导各地各部门自觉维护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从根本上来讲是得到广大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拥护和赞扬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尽管台湾同胞投资者提出的问题,有些值得论证、商榷,但“保护法”及“实施办法”也确实有改进、调整的必要。为此建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是党和政府对台湾同胞投资者关心爱护的具体体现。该法条文直接反映了党的对台政策,具有权威性、指导性。各行各业、各地各部在出台实施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时,都应考虑兼顾对台湾投资者“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政策精神,涉及保护台湾投资者权益问题时必要的拟列出专门条款或解释,以体现法律之间的联系性和政策面的一致性。
2.中央及全国人大对各地出台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办法》进行一次调研,提出指导性意见,考虑到地区差别的现实情况,是否可采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的方式对各地的“办法”予以发布,以达到消除台湾同胞投资的误解、疑惑。
3.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普法教育的力度,让广大干部群众更进一步认识到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两岸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同时,可采取与台湾同胞投资者互动对话的方式,运用媒体平台开辟专栏把“保护法”及“办法”涉及到的问题进行探讨、公开解答,增加诚信度和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