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天戈

近年来,志愿活动已成为越来越多的人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重要方式。5.12汶川地震、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期间,约有近千万人加入志愿者行列,他们用真诚的微笑和优质的服务,向世人展示了中华儿女的良好精神风貌。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经过规范注册的志愿者人数已经达到3047万。

伴随着志愿服务事业的蓬勃发展,有关配套制度与法规也相继建立。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有广东、杭州等28个省市相继颁布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各地的志愿服务立法为志愿者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极大地推动了全国志愿者活动的开展。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步显露, 出现了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庞大的志愿者队伍由谁来组织协调、如何保障他们在志愿服务中一些必要的经费开支,尤其当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发生危险或产生纠纷时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护等等,需要有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有全国性的立法来规范志愿服务活动,比如美国的《志愿服务法》、加拿大的《志愿工作法》等。我国应借鉴这一国际通行做法,加快全国性志愿服务立法的进度,为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整体的法治框架,在全国范围内提升全社会对志愿服务的认识水平,在汲取各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全国性立法势在必行。

为完善全国性的志愿服务立法提出如下建议:

(一)通过国家立法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的蓬勃发展。

应及时改变现行地方“各自为政”的立法方式,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可将志愿服务立法分两步走:第一步由国务院统一立法,制定行政法规,名称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条例》。第二步在实践和调研的基础上,待时机成熟时可提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法》。通过立法规范和倡导志愿服务,将志愿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对志愿者的激励机制

从目前地方立法看,所有的省市都设计了激励机制,激励的方式包括:表彰先进、鼓励有关单位优先录用优秀志愿者、鼓励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等。不过与域外相比,我国目前的激励措施显得较为单一。建议志愿服务立法时应广泛借鉴美国和我国台湾等地的经验,探索更为多样化的激励措施。比如在学校教育的各阶段灌输志愿服务的理念,并以量化的形式体现为学生的德育分数。同时我们在社会中还应对进行志愿服务的学生给予相应专门机构的认定,对其在志愿活动中的表现给予量化的评估,作为学生在学校中评估的依据,在学生的期末考核、获奖乃至升学中予以体现。对于累计从事志愿服务时间达到一定数量的志愿者可以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享有公共文化设施方面得到一定的优惠,加大激励力度。为使志愿服务的量化更具操作性,还应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统计评估体系,采取类似居民身份证的形式,为每个注册志愿者颁发带有唯一号码的证书,据此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对其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记录,同时为对志愿者进行激励表彰提供基础。

(三)通过立法为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对于任何一项活动而言,经费总是十分关键的,志愿服务活动也不例外。建议全国性志愿服务立法时应当明确规定政府出资为其法定职责。通过政府出资,既可保障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底线,将志愿服务活动进行到底,又可以一带十,启动社会捐助。同时立法中要进一步明确减免税收等具体的措施,有效鼓励和扩大社会捐助,解决我国志愿服务组织中普遍存在的资金匮乏问题,保障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和志愿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要注意形成社会捐助的良性互动,如立法允许志愿服务活动为捐助主体带来收益,比如同等情况下的广告优先权、名誉获得权等。

(四)通过立法为志愿者提供意外伤害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