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天戈

公民是构成社会的最小单位,每个公民一生中会产生大量信息,有一部分是基本信息。比如:生命信息包含血缘、健康、子嗣等;生活信息包含居住、交通、消费等;工作信息包含单位、职务、经历等;社会信息包含守法、明礼、诚信等。由于人的主观能动作用使得个人信息在含有上述属性的基础上还具有公共属性和私人属性,私人属性体现在每个公民都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力,公共属性表现在当个人参与社会活动时的某些选择、执行方式已经产生社会影响,甚至于侵害到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时候。鉴于公民基本信息具有个人和公共两种属性,理应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通过建立相应的标准和制度,对个人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并实施有效管理和相关部门间共享,通过信息比对为管理者进行宏观调控、微观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持。

由于公民基本信息制度没有建立,造成的直接影响已呈现出全员化、多样化、顽固化的态势。比如:官员财产不清,组织不掌握,出现带病提拔的问题;商人纳税不清,政府不掌握,出现表彰偷、漏税大户的问题。也造成了我们的执法机关打击、查办贪官、奸商费时费力,往往还是无法做到“彻查”,对一些指控只能以证据不足不予起诉而不了了之;学者、学生能力不清,教育机构不掌握,出现冒名替考、抄上大学、论文剽窃、学术造假的问题;员工学历、经历、能力不清,公司不掌握,出现办假证件、提供伪证、私刻公章成风的问题;利用他人信息证件,规避政策监管,对抗国家调控手段,炒房地产、股票的问题;冒名顶替,虚领工资、补助,出售他人信息,获取私人利益,制造信用危机的问题等等。以上问题在一些环节已阻碍了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极大地浪费了社会物质财富、扰乱了社会道德标准也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公安、工商、税务、卫生、教育、民政、电信、金融等多个部门都依据自己的业务,建立起了服务对象数据库,从专业的角度采集了部分居民的个人信息。但与建立全社会的公民基本信息制度还有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信息的涵盖面远远不够,城乡、区域、行业差距大;二是信息的准确性不强,差错率大;三是自成体系,各司其职,互不联通;四是采集、存储、调用信息等环节监管力度不够;五是在对公民基本信息进行必要核实的时候,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费时费力,公民基本信息的基本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和利用;六是这些部门采集、管理信息的标准不统一,应用方式各异,使得现有信息很难共享等情况不一而足。

基于以上现象提出如下建议:

一、由国家相关部门着手制定建立公民基本信息制度的标准及规划,标准用来统一所涉部门的信息采集、管理及使用,规划内容应将现实需求和未来趋势充分考虑进来,以此来指导各“涉信部门”对现有数据库进行规范完善,以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现信息对接与共享。

二、召集有关专家,制定公民基本信息采集、汇总、调用、核实的规范,哪些基本信息应进入管理范围,哪些部门、人员有权限调用信息,哪些方面的信息要保证即时更新,使公民基本信息库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着手研究建立公民基本信息制度与保护人权、个人隐私权同有效利用信息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发挥信息作用的同时,防止出现公权与私权的冲突问题,使公民基本信息在合法、可控范围内安全有效地得到管理和使用。

四、加大监管、处罚力度,对目前已发生和今后可能出现的涉及个人信息泄密的违法犯罪活动给予最严厉的打击,依法确保公民信息安全和信息库积极作用的有效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