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天戈

湿地是地球上三大生态系统之一,它不仅具有调节气候、降解污染、保持水源、蓄洪防旱、保护海岸、提供生物栖息场所、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环境功能,还具有生产丰富的动植物产品和工业原料、提供城乡居民游憩场所、提供野外科学研究场所等重要的社会、经济功能。被誉为“地球之肾”和“物种宝库”,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

我国湿地资源丰富,面积大、分布广、类型多。但许多湿地资源和功能遭到严重破坏。主要呈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污染加剧、生物资源过度利用、生物多样性严重丧失,直接威胁到我国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保护湿地的一些规定零散在《森林法》、《水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不能满足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主要体现为:

一是现有法律法规只是立足于对湿地各构成要素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规定,缺乏对湿地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的考虑。是从生态保护的一般性、普遍性要求出发的,没有考虑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的特殊性。例如,《土地法》中将沼泽、滩涂等自然湿地归类到“未利用地”中,被作为后备土地资源看待和开发,给这些湿地的保护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水法》在生态环境用水保障制度方面明显缺少可操作的程序化内容。在地方法规中,《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江苏省滩涂开发利用管理办法》都是明确规定“鼓励和促进沿海滩涂围垦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以多种投资方式从事滩涂围垦,并且表示“对滩涂围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992年,中国政府加入《湿地公约》后修订的一些法律中,虽然直接使用了“湿地”一词,但这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往往只是起到警示作用,使湿地保护工作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因此,必须开展国家湿地保护立法,建立起我国湿地保护的整体保障机制。

二是现行的一些有关湿地资源要素的单行法规对湿地资源要素的利用主要是从经济效用的角度加以考虑,很少考虑资源的生态功能价值;立法目的更多侧重于如何更高效率地开发、利用湿地而非保护湿地。这些单行法规不仅不能起到保护湿地生态功能的作用,还可能通过促进湿地的过度利用而加剧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衰退。据统计,20世纪后半期的40年间,我国已有219万公顷、50%的滨海湿地和130万公顷、13%的湖泊湿地被围垦,全国湖泊围垦面积已超过五大淡水湖面积之和,失去调蓄容积325亿立方米,每年损失淡水资源350亿立方米;长江中下游因围垦而丧失湿地面积120万公顷,丧失率达34%;黑龙江三江平原78%的天然沼泽湿地因围垦而丧失;天然红树林面积上世纪由50年代初的5万公顷下降到现在的2.2万公顷,56%以上的红树林丧失。全国70%的江河被污染,七大水系63%的河段水质污染失去了饮用水功能,在全国有监测的1200多条河流中已有850条受到污染,鱼虾绝迹的河道长达5322公里,90%以上城市水域污染严重,50%重点城镇水源地不符合饮用水标准,50%湖泊已富营养化。因此,需要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出发制订并颁布《湿地保护条例》,规范湿地保护与利用行为,遏制并逐步扭转我国湿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的局面。

我国作为《湿地公约》缔约国和常委会成员国,制定《湿地保护条例》是维护我国在湿地保护中的国际形象、履行国际义务的基础和保证。

因此建议尽快制定并颁布《湿地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