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天戈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野生梅花鹿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但据史料记载,从清朝雍正年间人们就开始驯化、围栏人工饲养梅花鹿。到现在大体经历了原始、传统、规模和现代四个发展阶段。距今已经有300年以上的历史了。

吉林是世界上人工养殖梅花鹿规模最大的地区,养殖量占全国的1/2。主要分布在双阳、东丰等地。其中双阳区是国家命名的全国唯一的“中国梅花鹿之乡”,有着悠久的养鹿历史。近些年来,在省市的大力扶持下,梅花鹿产业己发展为全省的规模特色产业。双阳鹿只存栏达到18万只,占全国的30%,占全省的50%。养鹿户达12000户,其中百只以上的养殖大户370余户,超千只的规模养殖大户8户。年产鹿茸40吨,年实现产值5.5亿元,出口创汇550万美元。这是一个朝阳产业,也是一个违法生存的产业。

《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没有明确界定野生动物与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该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等,其中明确表示了在获得驯养许可证后人工驯养野生动物的行为的合法性。 

但第三十五条却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并没有明确界定野生动物与经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的区别,使得一部法律中条款间自相矛盾,一方面法律鼓励人工驯养行为,而另一方面却禁止对相关产品的交易或运输和携带。

我国于1973年在华盛顿签订的《国际濒危动物贸易保护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将驯养后的动物与野生动物区别对待,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只要获得出口国的确认是可以进行国际贸易,这表明了公约将人工驯养野生动物视为可以交易的。

而我国目前梅花鹿产品(进口产品除外)的所有交易都是违法行为。

因此建议:

1、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准确界定野生动物与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

2、对于梅花鹿这样有着悠久驯化历史的野生动物,择地建立野生驯化基地,进行家养梅花鹿的野生训练,逐年进行野生放养,逐渐扩大野生种群数量。

3、野生梅花鹿达到一定数量后,将梅花鹿从一类保护动物调至二类保护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