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1-28 10:15:58
作者:韩梅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随着政策性调整,惠民政策的不断出台,使高速增长的房价得到了有效遏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下滑,为百姓购房带来了实惠。但同时随着房地产企业的利润的降低,出现了一些不法的房地产企业借购房者不熟悉国家相关惠民政策之机,以代收代缴的名义,收取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禁止收取的费用,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违规收取抵押手续费。
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确定全省城市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定[2003]5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房屋抵押交易按抵押贷款额的0.08%向抵押人收取手续费,每宗抵押交易手续费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文件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但在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中明确规定:“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但是现在有相当数量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明知该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假借为产权部门代收代缴名义,依旧按照“吉省价经定[2003]5号”这个文件收取抵押手续费并据为己有,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二、违规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
根据吉林省建设厅、吉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全省新建住宅配套有线电视工程的相关规定》(吉建办[2007]27号)文件精神,新建住宅小区有线数字电视工程配套款纳入总建筑成本,由建设单位(房屋开发公司)承担。就是说住宅小区业主在购房时,已将有线电视初装费计入房款中,不应再重复交缴。但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自己的物业公司,在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假借以代收代缴的名义向业主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将该费用转嫁给业主,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们建议:
一、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项目的规范和管理
很多消费者对购房过程中需要缴纳费用的政策和标准不熟悉,特别是对新近实施的减免收费项目、最新公布的文件规定等等,不熟悉不了解,往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什么给什么,要多少给多少,为个别房地产企业滥收费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条件。因此,必须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规范和管理,加强企业自律,建议由省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的政策规定,统一制定购房收费项目一览表,明确列出可以收费的项目和标准、不可以收费的项目、代收项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收费一览表及国家关于减收免收相关费用的文件,在房屋销售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使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对收费项目一目了然,切实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加大宣传,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加强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件,警示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滥收费的违法行为之所以屡见不鲜,就是因为广大消费者对相关的收费政策和不法企业滥收费的情况不了解。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和导向作用,通过典型案件,以案说法,使消费者切实提高维权意识,了解维权的渠道,掌握维权的知识和方法,使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的保护。
三、严厉查处房地产企业滥收费行为
一是畅通12345、12315等消费投诉举报渠道,对有关房地产企业滥收费的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要及时转给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要建立房地产企业滥收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台账,及时跟进案件查处进展,做到件件有结果,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严格执法,由政府部门牵头,组织工商、房地、税务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滥收费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各行政执法部门因监管的领域和工作的职能不同,在工作上各具优势和特点。要加强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和优势,形成合力,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力度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