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的部署和要求,吉林省从2006年起积极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出台了《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严格按照国资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复的《吉林省三城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方案》,在长春、四平和白山三个城市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操作中严格界定试点范围、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落实各项改革政策、搞好经济补偿金的审核和拨付、依法规范推进改革。

具体工作中,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试点范围、方法步骤及工作措施。建立和完善了政策支撑体系,确定了改革原则、方式、改革成本筹措等内容。开展了以清查人员、清查债权和债务,制定分离改制预案为主要内容的“三清查一制定”工作。
七年时间过去了,厂办大集体改革也由试点向全面改革过度。在实际运行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关于先行试点城市与全面改革城市在经济补偿金方面存在差异。吉林省全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政策与先行试点城市(长春、四平、白山)厂办大集体改革政策总体上是一致的,但由于改革时间相差七年,导致困难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解除身份经济补偿金标准相差一倍还多(如长春2006年经济补偿金标准是当地上一年最低工资标准360元上浮30%为468元,而2012年长春市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当期最低工资标准1150元)。按长春市单个职工计算,2006年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平均工龄为25.5年,职工应发经济补偿金为11934元,而2012年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平均工龄为32.5年,职工应发经济补偿金为37375元,相差25441元。

二是按照国办发[2011]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但对困难企业职工垫付养老保险和未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欠费是否可以核销没有明确规定。

三是国办发[2011]18号文件没有明确厂办大集体退休职工医保问题及资金来源,地方财政和企业又没有能力解决,如按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参保则会造成与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待遇差,引发攀比。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议国家对试点城市经济补偿金以试点结束时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予以结算。

二、建议国家将困难企业职工垫付养老保险和未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欠费纳入养老保险核销范围。

三、建议国家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支持,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医保政策扩大到厂办大集体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