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吉虎、雷献禾、庄 萌

近年来,随着吉林省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省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其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突出。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12年末,吉林省共有各级各类社会组织14969个,其中社会团体5413个,基金会60个,民办非企业单位4005个,社区社团3868个,农村专业经济协会1623个。各类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总数达到100760人,固定资产为76.6亿元,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已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

二、存在问题

一是政策法规相对滞后,未形成完备的政策扶持体系。目前执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组织发展需要,例如不允许一业多会、外埠商会和基金会登记权限的限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分支机构的限制等,已经制约了社会组织的发展。条例中涉及行政处罚的内容过于笼统,难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在处理具体案件中难以把握。我省还没有形成比较完备、操作性比较强的社会组织政策扶持体系,比如在资金信贷、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购买服务等方面还缺少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具体的操作办法,对于如何推进直接登记工作,如何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何划定直接登记范围和审批程序,国家还没有给出统一的标准和政策依据。直接登记、职能转移几乎涉及政府各个部门,仅靠民政部门呼吁力度有限。

二是社会组织结构不够合理,作用发挥不充分。主要是存在“三多三少”,从结构上看,学会多(1188个,占社会团体数量的22%),商会少(31个,占社会团体数量的0.5%);从功能上看,非公益性多(10904个,占社会组织总数的73%),公益性少(4065个,占社会组织总数的27%);从产业上看,非支柱产业多(4710个,占社会团体数量的87%),支柱产业少(汽车、化工、电子、医药703个,占社会团体数量的13%)。社会组织的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维权作用发挥不充分。

三是政社不分比较严重,社会组织活力不足。据统计,目前全省共有3096名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任职,占社会组织的57.3%,这些社会组织行政色彩浓厚,有的自律机制不健全,有的规章制度不完善。同时,受“一业一会”制约,业内人士不能重复申请成立已有的行业协会,导致现有的行业协会代表性不强,公信度不高。有的社会组织负责人由主管单位提名,或是少数人说了算,不能体现广大会员的意志,自主治理只停留在口号上。有的社会组织长期依赖政府,等靠要思想严重,独立法人地位缺失,缺乏自我发展的能力和意愿。

四是登记管理力量薄弱,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全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尤其是县(市、区)级工作人员普遍不足,工作经费和手段严重缺乏。工作人员数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组织发展需求,尤其是县(市、区)多数没有专职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一般都是一人身兼数职。据统计,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社会组织管理独立机构的29个,占41%,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的41个,占59%。社会组织管理专职人员仅59人,其中,省本级12人。管理人员与社会组织的比例为1:253,工作力量与实际需要差距很大。下一步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后,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任务将更加繁重,登记、监管力量不足,缺少工作经费,没有执法装备,执法手段单一等问题将更加突出。

四、几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从中央层面加快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三个条例修订工作进程,尽快出台适应形势发展的《条例》,以及政社分开、直接登记、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政府职能转移等相关政策和办法,自上而下的贯彻落实。

二是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要求,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等4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为社会组织发展创作良好环境。

三是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建立健全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制定完善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办法。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移,把政府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通过市场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通过项目购买、项目补贴、项目奖励等规范方式交给评估等级高、社会信誉好的社会组织承担。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四是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依法监管。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宏观指导,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监管体制。登记管理机关加强以年度检查为主要内容的监督管理,加大日常执法检查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财政、审计、公安、安全、外事、税务等职能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规范开展各项活动。

五是搞好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会员大会、董事会、理事会、党的建设等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换届选举制度,建立重大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请示报告制度,提高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管理水平。实行信息公布、承诺服务,接受社会的监督。

六是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建设。以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以及“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为契机,着力解决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建议按照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编制27人,各市、州民间组织管理局编制9—15人,县(市、区)编制专职工作人员5—7人。如行政编制一时难以解决,建议从部队转业干部中择优安排,或通过机关内部调剂、事业单位借调等方式解决。同时根据工作任务需求,解决基层无工作经费、无工作装备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