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林宏

我们是2014年10月购买中信城浅山的房子,当年装修后发现漏水,楼上顶层阳台谁漏入我家,经过反复论战,地产给以少许赔付。前几天,南阳台又开始漏水,与物业沟通如下:

(业主为11楼10楼9楼,暂称甲乙丙,物业人员姓李)

在物业小李查看了这三家南阳台后,说:你们已经装修了,我们根据买房合同,不能负责。这是公司的规定。

甲:我们按时交物业费,为什么不管?你们不管我们找谁?
李:我们管不了,这不应我们管。我可以反映给地产,但据我所知,以前也有漏水人家,公司都没管,都是自己个人负责。
乙:首先应确定是什么原因漏水,这本是施工不当造成的,就应该由地产公司负责;即使合同,也属于霸王条款,它不符合国家大法,在单位合同与国家大法相抵触时,应以国家大法为依据。
丙:我们的水是从楼上漏下的,我们自己负什么责任?
李:物业只起沟通作用,我们无权无力管这些。明天我反映给地产,看他们怎么办?

雨仍在下,屋仍在漏,至今没有答案。

我们不明白:地产公司为什么不负责?地产公司完全可以追责施工单位,是偷工减料还是偷梁换柱造成的?是设计问题还是具体施工问题?为什么刚住2年不到,楼上漏水就无人管,并且还以购房合同为依据“只要装修了就不负责”为借口?下一步,就要打官司。诸如此类事层出不穷。难道我们就真因为完全可以解决而不去解决,非要浪费国家政治成本不可吗?法院就是为此类事而设立的吗?除了消费各方资源就没有最佳解决方案吗?我们就是不明白:什么是人权?什么是以民为本?请问究竟如何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