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城区人口约200万人,现有老年人口近30万人,占城区总人口的15%,我市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高龄老人、病残老人、独居老人、“空巢老人”的比例也越来越大。在老龄化社会中,需要最基本生活照料与护理以及有不同层次养老需求的老年人口数量也在迅速增加。随着“421”家庭的出现和日益增多,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不仅在经济上压力大,在精力与时间上也难以照顾周全。病残老人、独居老人、“空巢老人”、“留守老人”在精神上更是倍感孤独与失落,日常生活的单调,直接影响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也给子女带来了极大的精神负担。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促进养老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加快推进我市全面振兴,吉林市台湾同胞联谊会根据年初的工作部署,在市老龄委的积极配合下,组织台胞中的政协委员、台盟盟员对我市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民办养老机构的现状

根据老年人的具体情况,养老问题的解决一般分为两种

形式,即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目前,我市90%以上的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这样不仅可以大大节约社会成本,而且可以使老人与子孙同居一堂,享受天伦之乐。有5%左右的老年人如:“五保户”、“空巢老人”以及独居、病残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等一些特殊群体选择养老机构养老。一些设施相对完善,管理比较规范,服务热情周到,收费价格合理的民办养老机构,吸引了很多老年人的入住,确实起到了为政府分忧,为家庭解愁,为老年人造福的作用,并得到了广大老年人及子女的赞誉。但是,从我市民办养老机构的整体来看,我市民办养老机构还存在着数量少、规模小、档次低、自身发展慢、管理服务水平滞后等问题。大部分民办养老机构都是自筹资金,租赁场地或个人的房屋改建、扩建成养老院的。

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关怀和支持下,为强化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我市民办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围绕“六个老有”(即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的老龄工作目标,我市相继出台了《吉林市民营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吉林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开展全市民办养老机构安全检查及进一步加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并成立了吉林市民营养老服务协会,为促进民办养老机构的行业管理奠定了基础。
目前,我市现有民办养老机构165个(其中船营区57个,昌邑区53个,龙潭区32个,丰满区19个,高新区3个,经开区1个),有注册登记手续的62个,占38%;无注册登记手续的103个,占62%。现有床位7,293张,入住老人4,616人,入住率约63%。按照我市5%老人的养老需求计算,养老床位实际应需1.5万张,目前床位缺口近8000张。

一、我市民办养老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办养老机构的房屋多以租赁为主,且陈旧破烂。许多下岗职工为了维持生活,在缺少资金的情况下,只能租赁旧房、老房经营,房屋狭小、潮湿。多数养老机构设在居民区的民宅内,且规模小,档次低,床位数少;床位设置密集(群居标准应为5平方米设置一床位),过于拥挤;个别有男女混居现象。由于租赁房屋的时间不确定性和无房屋产权,也使得出资人投资规模受到限制,硬件设施的投入存在顾忌,只能勉强维持现有的经营状况。

(二)卫生条件差,护理服务和管理的水平低。多数护理员都是业主的家庭成员,没有经过严格的、规范化的专业培训,缺乏护理知识。服务项目单一,只能满足入住老人的吃、住、照料的基本生存条件,不能满足老人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等方面需求。

(三)数量少、自身发展慢,无法满足老人养老需求。我市现有民办养老机构165个(其中包括无注册登记手续的103个),共有床位7,293张。按照我市5%老人的养老需求计算,养老床位实际应需1.5万张,目前床位缺口近8000张,明显不能满足我市老人养老需求。由于民办养老机构的规模小,档次低,从业人员没有经过正规的专业训练,工作辛苦、工资不高,年轻的专业服务人员不愿意进入,造成从业人员的高龄化,使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始终停留在一个较低的水平。

(四)没有登记注册的民办养老机构占62%,主要原因是所用房屋多数达不到防火安全要求,消防部门不给出具防火安全手续。主要问题有:疏散通道不畅通,没有指示标志,缺少安全出口;厨房未作防火分割,超三层的没有封闭楼梯间;门窗和出口设置铁栅栏和逃生障碍物;消防设施陈旧、老化,不符合消防要求;养老机构与民宅合用,占用居民楼道,没有专用通道;所用房屋没有房屋产权证,属非法建筑等。

(五)民办养老机构享受的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制约其自身发展。最近几年,国家、省和市相继出台了民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不执行、不落实,如:文件规定民办养老机构在水、电、气、热等方面享受民用价格,但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经营成本降不下来,个别经营者在老人服务、吃、住等方面打折扣。

(六)民政部门负责民办养老机构注册登记,但监管力度不够,执法权利受限。民政部门对未登记注册的非法民办养老机构没有查封和取缔的权利。也就是说,非法民办养老机构不登记注册,民政部门没有办法关停和取缔,只是形式上的业务管理。

三、促进我市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由于民办养老机构资金不足,影响民办养老事业的发展。建议省政府出台政策,采取床位运行补贴等方式,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投入,促进民办养老事业的发展。

(二)建议省政府出台相应政策,以促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并发挥其示范和主导作用,建设一批公办的上档次、够规模、高标准的养老机构,以公办为主体,带动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缓解目前养老需求的压力。

(三)开展居家养老、社区日间照料等多种方式,推进养老多形式发展,补充民办养老机构的不足。

(四)鉴于民政部门在执法方面的局限性,建议民办养老机构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以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五)加强领导,协调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在落实民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方面,召开相关部门协调会,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保证落实到位。

(六)严格执行《吉林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经注册登记后,才能上岗从事护理服务。

(七)严格民办养老机构准入制度的管理。通过法律规范执业审批、行业标准和监督管理,加强对食品安全、护理程序、人员配备、设施设备等涉及服务质量的监督。针对民办养老机构存在的问题,采取当面反馈、下达整改通知书和告知单等形式,要求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经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安全意识淡薄,拒不整改的民办养老机构,坚决取缔,并做好入住老人的转移安置工作,保障入住老人的基本权益和生命安全。

(八)充分发挥民营养老服务协会的作用。通过民营养老服务协会,民办养老机构之间可以交流经验、取长补短,以赢得社会各界的信任和支持。可以规范行业行为,实行行业监督,维护行业利益,防止恶性竞争,如相互“挖墙角”导致的住养老人和护理人员不必要的流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