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04 09:48:30
作者:蔡青松
腐败作为一种特殊社会现象,随同私有制、阶级和国家而出现。但绝不是特定时期和特定社会制度所独有的现象,凡权力存在之处,都存在着权力腐败的可能。纵观古今,腐败对于国家的危害性是巨大的也是百姓最关心的。随着近代社会飞速发展,腐败现象仍有增无减,已成为各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大障碍。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结起来无外乎三大类:主体(公权持有者)、客体(权力寻租者)和包括群体及亚群体(如亲属、身边工作人员、朋友、合作伙伴)状况,其他社会关系、社会风气及制度运作的状况等的环境因素。
通过近来对刘志军、杨达才、薄熙来等案件的公开审判,我们看到党中央、国务院“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决心和力度,但同时我们也更应反思为何这些原国家公职人员能够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非法掠夺侵占国家资源和人民利益,中饱私囊、贪赃枉法、公然挑战和践踏社会的正常法治秩序。还应反思为什么他们的权力能够集中到“一意孤行”的程度?甚至私欲膨胀到难受监督直至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甚至无可挽回的损失后,才被发现接受审判?
为什么一边反腐呼声日高,祈望民主的意愿日强,而另一边腐败案件却也时有发生?在分析研究以上三大类原因中,我们发现在世界反腐成果中:香港廉政公署却能屡屡扳倒高官,令腐败分子闻风丧胆。其独立性是获得成功的制度性原因。这种独立性具体可概括为四方面: 1、机构独立,指廉署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其最高官员“廉政专员”由香港最高行政长官直接任命; 2、人事独立,即廉署专员有完全的人事权,署内职员采用聘用制,不是公务员,不受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管辖; 3、财政独立,指廉署经费由香港最高行政首长批准后在政府预算中单列拨付,不受其他政府部门节制; 4、办案独立,廉署享有《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等赋予的独立调查权,包括搜查、扣押、拘捕、审讯等,必要时亦可使用武力,而抗拒或妨碍调查者则属违法。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我国大陆腐败现象产生的表现形式及其原因:
一、大陆反腐机构设置存在力量分散问题。虽然我们的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腐败局)、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局)等作为专门反腐机构在整治国家腐败现象上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根据我国国情和实现法治化反腐败的需要,却存在进一步优化及完善体系的必要性。
二、从媒体披露的许多被查处并身陷囹圄的前官员们“叹息”当初自己受到的监督不够严厉可见一斑。他们主张并贯彻长官意志,“一言堂”,妄图以个人之治僭越法治!严重背离了我们中国共产党最初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的立党之本!他们的沉痛教训应当化为监督体系不断改进的现实动力。
三、在因严重违纪等落马的官员中,不可否认有很多才华横溢者,大多都有过艰苦的童年,奋斗的青年。但为什么在大权在握的中老年甚至就在退休的前一年在种种诱惑前没能管住自己贪欲手,最终沦为祸国殃民的罪人?原因很简单,因为体制功能的落实最终还是靠每一个具体的人,而作为活生生的人,就会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如果诉求不正当再加上体制有监督漏洞,制度的设计与落实就出现了理想与现实的差异。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说:“一切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四、某些公权持有者的家属、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借助其权力假公济私,暗箱操作。正是这些风气不正的枕边人、身边人、手下人使得所谓的潜规则大行其道,而更深层次的原因正是制度上的严重缺陷或形同虚设,让贪欲者和寻租者有隙可乘,使得大面积腐败的发生具有了某种必然性。
五、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用60几年的时间走过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几百年的发展道路。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因法制、文化教育、思想道德建设等的发展速度与之不相匹配,不可避免会伴随出现一些问题,比如道德滑坡,理想信念缺失等等。而这些错误思潮也出现在某些公仆意识淡漠、追求所谓“升官发财”的官员身上。
因此,适时同步监督权力运行既是对社会负责,也是对官员的个人命运负责。对比香港廉政公署制度来探究目前我国腐败产生的形式及相关制度运作方面原因,借鉴其做法前移反腐关口从而使官员不敢腐败进而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
建设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约束和监督,保障整个体系运作的公正性、客观性、有效性。我们也可喜的看到在今年3月17日闭幕的“两会”以及稍后的与中外记者见面会上,习近平、李克强、张德江等党和国家新任领导人不约而同地强调依宪治国、依宪行政和忠于宪法的重要性。这从一定程度上标志着我国反腐、权力监督等法治建设已进入良性轨道。因为“依法治国”就是排斥以权干涉法律、权大于法,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权力的过度集中必然催生腐败,过度分散则必然导致瘫痪,体系建设既要保证各个环节的协同整合,又要统筹安排好各方权力的约束制衡。一个系统的高效运转正如人体的自然生长,各个子系统要既协同又独立,既分工又合作,既有权威又有限制,规则要成为一种人人认同的必然,潜移默化成为本能和无意识,并在不断改进完善中日臻成熟。
预防腐败、法治社会建设需要严密的制度设计和运行程序。在这套严密的体系下,没有人可以一手遮天,忽略程序,甚至一错再错;更不可能把个人私欲转化为公权意志;绝不可以在没有确实的证据情况下擅权专权去搞权斗整人那一套;也没有人可以轻易地拍脑袋做决策、拍胸脯保证,让谁都不敢放出一句不负责任的“豪言壮语”。
为此建议:
1、加强法制体系建设。虽然我国已建成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不可避免会出现滞后性,我们要不断完善现有法律制度。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就是要做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政府的立法和执法工作一定要跟上时代的步伐,对新形式的腐败和腐败的新形势要坚决予以发现和打击。所以必须做好规则的制定,要准确界定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不能给腐败分子留以制度空隙和法律空白。
2、完善现有反腐体系,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经验做法强化反腐机构依法独立办案职能。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切以证据说话,切实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赋予这个独立反腐反贪机构宪法赋予的适当权利,依法独立监督,调查,执行防腐、反腐职能,不受任何组织、地域、财政、人事、行政等非法干预。
3、强化监督体系建设,做到依法监督。既要发挥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走群众路线这一党的根本路线,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支撑下前移反腐关口-预防腐败,要让所有贪污腐败分子的丑行都暴露于党中央带领的13亿人民监督的全民防腐、反腐的汪洋大海中,让所有事关人民切身利益的事件都能在这张网下清晰可见,从而受监督,可控制;又要用好这个监督权力,明确谁能依法监督,怎样依法监督,而不是各自为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