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盟吉林省委参与了盟中央《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重点课题的调研。为此,盟省委成立了专题调研组,调研组于5月份上旬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吉林省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省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其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突出。截至2012年末,吉林省共有各级各类社会组织14969个,其中社会团体5413个,基金会60个,民办非企业单位4005个,社区社团3868个,农村专业经济协会1623个。各类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总数达到100760人,固定资产为76.6亿元,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已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

(一)、培育政策逐步健全,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得到改善

2001年,吉林省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吉林省“十五”时期社会团体发展规划》,将社会组织纳入了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全省社会组织进入了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新阶段。在行业协会培育发展方面,2006年吉林省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2009年以省政府名义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启动了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工作,为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在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方面,吉林省在全国最早出台了《关于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先上车,后买票;先发展,后规范”的扶持措施,呈现出“建一个协会,兴一项产业,活一片经济,富一方百姓”的可喜局面;在社区社团培育发展方面,2003年吉林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培育发展城市社区群众性社会团体的意见》,全省初步构建起了类型齐全、结构合理的社区社团网络体系;在慈善组织培育发展方面,2010年,省民政厅协调财政、国税、地税出台了《吉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为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拓宽了资金来源渠道。2011年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成为慈善组织健康发展的纲领性文件。2012年省民政厅制定了《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在民政系统开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进行了探索,积累了经验。

(二)、结构布局不断优化,社会组织功能作用日益明显

目前,全省共有各类行业协会1624多个,会员单位在行业企业的覆盖率达到50%以上,在重点经济领域培育了一批按市场化运作的行业协会。省级外埠商会达到15家,成为我省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的桥梁和纽带;农村专业协会为农民增收致富发挥了带动作用。我省把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作为创新农村经济组织,解决“三农”问题的切入点,采取降低门槛、试点示范、推广经验等措施大力推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覆盖了全省61.8%的村屯,带动120多万农户,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所带动的产业每年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效益60多亿元;社区社团为和谐社区建设发挥了促进作用。全省社区社团在市辖区社区实现了全覆盖,县级市社区达到了80%。各社区普遍设立了志愿者协会、文化体育协会、居民互助协会等10类社区社团,已经成为广大群众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参与社区建设的新载体,有力促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使社区变得更加文明安定祥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保障改善民生发挥了补充作用。吉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布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等领域,从业人员达到3.5万人,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就业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诊治等无偿服务48000多人次,其公益作用日益突出。

(三)、监督管理步入正轨,社会组织执法检查逐渐规范

经省编委批准,省民政厅组建了吉林省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制定了《吉林省社会团体管理若干规定》、《全省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审批程序》、《关于加强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细化了监督管理职责。与省法制办联合制定了《吉林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相关执法文书,为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打下了基础。吉林省还探索监管方式,对社会组织实行了网上年检,加强了对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的监管。

(四)、自身建设普遍加强,社会组织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通过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普遍强化了以章程为核心、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为重点的内部建设。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政会分开改革,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充实职能,规范评比表彰活动和收费行为,实行信息披露,使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了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和诚信建设,提高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强自律、规范活动、服务社会的意识。积极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截止目前共完成52家社会组织评估,其中5A级20家,4A级16家,3A级14家,2A级2家,初步建立了社会组织的公正评价体系,社会公信力明显增强。

二、存在问题

吉林省在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中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成效,但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策法规相对滞后,未形成完备的政策扶持体系。目前执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组织发展需要,例如不允许一业多会、外埠商会和基金会登记权限的限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分支机构的限制等,已经制约了社会组织的发展。条例中涉及行政处罚的内容过于笼统,难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在处理具体案件中难以把握。我省还没有形成比较完备、操作性比较强的社会组织政策扶持体系,比如在资金信贷、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购买服务等方面还缺少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吉林省将在省本级和延边地区,围绕工商经济、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这4类社会组织开展直接登记试点工作,同时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让更多的社会组织以合法身份为社会服务)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具体的操作办法,对于如何推进直接登记工作,如何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何划定直接登记范围和审批程序,国家还没有给出统一的标准和政策依据。直接登记、职能转移几乎涉及政府各个部门,仅靠民政部门呼吁力度有限。

二是社会组织结构不够合理,作用发挥不充分。主要是存在“三多三少”,从结构上看,学会多(1188个,占社会团体数量的22%),商会少(31个,占社会团体数量的0.5%);从功能上看,非公益性多(10904个,占社会组织总数的73%),公益性少(4065个,占社会组织总数的27%);从产业上看,非支柱产业多(4710个,占社会团体数量的87%),支柱产业少(汽车、化工、电子、医药703个,占社会团体数量的13%)。社会组织的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维权作用发挥不充分。

三是政社不分比较严重,社会组织活力不足。据统计,目前全省共有3096名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任职,占社会组织的57.3%(主要集中在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这些社会组织行政色彩浓厚,有的自律机制不健全,有的规章制度不完善。同时,受“一业一会”制约,业内人士不能重复申请成立已有的行业协会,导致现有的行业协会代表性不强,公信度不高。有的社会组织负责人由主管单位提名,或是少数人说了算,不能体现广大会员的意志,自主治理只停留在口号上。有的社会组织长期依赖政府,等靠要思想严重,独立法人地位缺失,缺乏自我发展的能力和意愿。

四是登记管理力量薄弱,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全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尤其是县(市、区)级工作人员普遍不足,工作经费和手段严重缺乏。工作人员数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组织发展需求,尤其是县(市、区)多数没有专职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一般都是一人身兼数职。据统计,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社会组织管理独立机构的29个,占41%,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的41个,占59%。社会组织管理专职人员仅59人,其中,省本级12人。管理人员与社会组织的比例为1:253,工作力量与实际需要差距很大。下一步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后,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任务将更加繁重,登记、监管力量不足,缺少工作经费,没有执法装备,执法手段单一等问题将更加突出。

四、几点建议

新形势下社会组织建设应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加强分类指导,强化政策扶持,改革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机制,严格依法监管,切实发挥社会组织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一是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建议从中央层面加快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三个条例修订工作进程,尽快出台适应形势发展的《条例》,以及政社分开、直接登记、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政府职能转移等相关政策和办法,自上而下的贯彻落实。

二是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要求,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等4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为社会组织发展创作良好环境。

三是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建立健全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制定完善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办法。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移,把政府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通过市场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通过项目购买、项目补贴、项目奖励等规范方式交给评估等级高、社会信誉好的社会组织承担。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四是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依法监管。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宏观指导,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监管体制。登记管理机关加强以年度检查为主要内容的监督管理,加大日常执法检查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财政、审计、公安、安全、外事、税务等职能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规范开展各项活动。

五是搞好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党的建设等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换届选举制度,建立重大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请示报告制度,提高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管理水平。实行信息公布、承诺服务,接受社会的监督。

六是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建设。建议以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以及“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为契机,着力解决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建议按照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编制27人,各市、州民间组织管理局编制9—15人,县(市、区)编制专职工作人员5—7人。如行政编制一时难以解决,建议从部队转业干部中择优安排,或通过机关内部调剂、事业单位借调等方式解决。同时根据工作任务需求,解决基层无工作经费、无工作装备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