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04 11:18:44
作者:郑吉虎
根据台盟中央3月的参政议政会议工作安排,吉林省台盟成为《科技体制改革对策研究》课题的参与单位。为了完成好分报告,台盟吉林省委成立了专题调研组。调研组于5月份上旬就吉林省科技体制改革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听取了科技厅关于吉林省科技体制机制创新情况的介绍并深入到省内高新技术开发区,实地考察了部分企业。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吉林省科技体制机制的基本现状
(一)、吉林省科技创新激励及成果转化机制主要举措。
1.科技创新激励和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日趋完善。
在人才激励政策方面,出台了《吉林省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和从事科技服务活动的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吉林省培育引进百名中青年科技创新带头人的实施意见》(吉政办明电[2009]108号)、《关于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省内转化的认定及职称评聘工作实施细则》(吉人社联字[2013]34号)。
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意见》(吉政办发[2009]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4号)、《百户科技型创新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吉政办明电[2009]104号),2011年,以省政府的名义下发了《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计划(2011—2015年)》(吉政发[2011]39号)、《创新型吉林建设科技行动计划》(吉政办发[2011]13 号)。2012年,为了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精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吉发[2012]24号)
2.科技创新激励和成果转化的财政投入不断提高。
吉林省不断完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以专项资金、创新基金、费用补助和奖励等多种形式,激励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等开展创新和对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发挥了财政资金对激励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
为加快提高吉林省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设立了包括基础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引导、科技创新人才培育、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六大主体计划的科技发展计划体系,支持和引导了全省科技创新活动。为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其在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的贡献,吉林省不断扩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数量和奖励额度,有效激发了科技工作者的创新活力。
3.科技创新激励和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不断完善和落实。
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吉林省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高层次科技人员,制定和落实了包括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费的减免、抵扣和加速折旧等多项支持创新的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广和落实,有效引导了社会资金向科技创新活动和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流动,提升了创新主体的积极性。
4.培养和激励人才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
吉林省充分发挥省人才开发资金、杰出青年基金研究计划、青年科研基金、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及团队计划、千名创新人才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等专项资金和重点项目的作用,推进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在住房、工作场所、户籍、职称评聘等各方面提供便利的条件和政策倾斜,以政府财政资助、科研启动基金、安家费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等多种形式制定多层次的创新人才薪酬激励体系,推进科研创业基地建设,或以技术入股等多样形式实现成果转化,激励创新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省科技厅和人社厅出台职称聘任政策,对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省内转化给予核定级别,并在职称评审和职务聘任工作中给予认可,以激发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热情。
5.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机构日趋健全。
吉林省的科技中介机构、高科技园区和创新创业孵化器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数量和规模得以发展,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区域承载功能日趋完善,软环境逐步优化,综合服务能力有所加强,在科技信息流通、科技成果产业化、规模化和交易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吉林省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主要举措。
1.政府科技投入能力较强。
吉林省的政府科技经费投入占GDP的比例一直稳定在0.35%左右的水平,同黑龙江0.36%和辽宁省的0.36%保持同一水平。
2.产学研合作创新日趋紧密。
在科技合作方面,吉林省表现突出,发明专利联合申请数(增长率)、国内三种专利联合申请数(增长率)均处于全国第二位的水平。吉林省产学研合作创新活动开展紧密,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活动筹集资金中来自企业资金的比例一直稳定在15%左右,处于全国中等水平。
3.大中型工业企业新产品创新能力较强。
吉林省企业创新产出能力优势明显,新产品研发与销售能力较强,2008年位居第9位,2011年跃居第1位,大中型工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重一直稳定在20%左右,处于全国领先水平,这与我省汽车产业不断推陈出新有较大的关系。
4.劳动力素质及金融支持稳步提升。
吉林省技术创新环境中关键的劳动力素质稳步提升,教育经费投入稳定,每十万人口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口数比例达到9.89%,排在全国第9位。
5.科技创新环境绩效优势明显。
科技创新对于就业的拉动力度明显,吉林省的高技术产业就业人数占比(0.81%)以及高技术产业的就业人数增长率(15.84%),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存在的问题
(一)、科技创新评价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足。(国际上通常采用R&D活动的规模和强度指标反映一国的科技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一国的R&D水平体现着一国的政治经济实力,一个企业的R&D水平,体现着一个企业的竞争力。我国的R&D现状不容乐观,一是投入强度过低,二是结构不太合理。企业在R&D活动中的投入比重不够高)
从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综合指标来看,吉林省该指标的起伏较为明显。从2008年的第13位下降至2010年的第24位,2011年该指标回升至第12位,而在2012年该指标又降至第27位。在企业研究开发投入方面,大中型工业企业对研发投入的重视程度不足,大中型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总额、大中型工业企业技术中心或研究所数量均排在全国第25名之后,在全国居于下游水平。吉林省的R&D经费中来源于企业的资金占比不足五成,与七成的全国平均水平相比差距明显。吉林省企业的设计能力处于全国下游水平,每十万人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均不足3件,且呈下降趋势。
2.科技创新的直接经济绩效表现乏力。
从创新经济效益综合指标来看,吉林省近几年基本处于全国中上游水平,近五年一直徘徊在15位左右,但这主要得益于就业以及环保等间接经济绩效指标的强势表现,而产业结构优化、高新技术等直接经济绩效指标则表现不佳。
3.科技创新评价指标的导向性有待完善。
科技创新评价指标要求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可比较性,否则科技创新评价将失去意义,但科技创新评价同样需要具有一定的导向性。而在这一点上,国家的科技创新评价指标对吉林省的科技创新评价缺乏针对性,对于吉林省科技创新工作中亟待突破的难点任务、已经实施的科技创新核心工作缺乏评价,导致科技创新评价脱离科技创新活动,缺乏导向作用。
(二)、吉林省科技创新激励和转化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多部门管理,难以形成政策合力。
科技创新激励和成果转化涉及到财政、国资、工信、科技、教育、人事等多个政府管理部门,由于各部委未能从全局角度出发制定政策,导致政策缺少系统性设计,难以形成全面、统一、规范的促进科技创新激励和成果转化的政策体系,同时造成政策执行中的实际阻力和障碍,未能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比如:在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方面,分为所有权、处置权、使用权(投资、许可等)、收益权、分配权等,除了成果所有权归属项目承担单位外,其他各权利归属不明确,各权属都有政府管理部门介入,相互之间匹配性差,不能很好地形成合力,对成果转化的激励作用减弱。
2.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及融资政策不完善。
科技成果转化是企业发展和获得较高利润的重要途径,但实施过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且具有周期长、风险高的特点,企业积极性的调动和资金获取等问题都需要政府在管理体制和融资机制等方面给予支撑。具备较强经营实力、科研实力和融资能力的国企因其管理体制和绩效考核机制所限,在经营中不愿意承担风险,且关注短期效益而轻视企业的长期积累,导致其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高。而对于多数民企来说具备较高的科研成果转化热情,但其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相对较低,难以通过自筹和银行科技信贷等方式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且缺乏有效的风险投资渠道,从而限制了科技成果的转化。
3.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高。
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高,主要原因是有效激励不足。首先,目前科研人员普遍关注的职称评聘工作一般都不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到考核指标当中;其次,部分激励政策落实困难,比如股权分红和激励政策,往往涉及到分配机制改革和国有资产处置,在具体贯彻落实过程中程序繁琐、配套制度不完善、惠及范围较小、奖励力度不大、执行效率低下、实施效果不佳;第三,对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工薪所得、个人从事研发活动取得的报酬、获得的各种科技成果奖奖金、取得的技术转让费和技术专利使用费等个人收入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待进一步细化和落实,这些原因均导致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高。
4.科研成果和配套管理制度有待改进和完善。
科研成果和配套管理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是造成科技成果转化难的一个关键因素,究其原因,一是很多科研人员的科研动机是出于工作量和职称评聘的考虑,对成果转化的前景未予考虑,造成科技成果要么太超前,要么只具备实验室水平而缺乏工程化基础;二是当前科技成果转化的多头、分段管理制度对科技成果转化不利,很多财政投入形成的科技成果,如果不去转化、不应用,各方都没有责任,而一旦付诸应用,就出现国有资产等一系列问题,财政、国资等部门就有了管理责任,这事实上造成了科技成果转化的负激励。
5.税收优惠范围有待扩展、优惠力度有待增强。
目前吉林省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所得税为主,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而在增值税(营业税)方面的税收激励政策较为有限,创新型企业的税收负担仍然较为繁重。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的绝对数量与国内其他省份相比处于较低水平,如广东5774家、江苏4868家、浙江3339家、山东1847家、上海1423家、北京1103家、福建省791家、辽宁省987家、四川省830家、安徽省745家,而吉林省2012年底仅有高新技术企业256家,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一项含金量高、普适性强的政策,主要是由于政策本身复杂、管理申报环节繁琐、部门协调沟通不畅等原因造成的所在。允许实行加计扣除政策的口径过窄,高校和科研机构不适用,未售出的研发新品不享有优惠政策也不利于企业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
三、对策建议
(一)、建立顺畅的部门沟通协调机制,促进政策合力的形成。
结合财政、国资、工信、科技、教育、人事、国税、地税等多个政府部门已有的工作基础,对现有的各部门政策进行梳理、整合,消除政策的抵触点,制定出台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及各项政策的执行流程,由政府明确各部委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职责分工、任务和目标,针对相关的工作难点及重点环节,做出细化和统一规定,尤其是要积极利用网络优势,优化工作流程,简化执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政策执行成本,促进政策合力的形成,切实促进各项优惠政策达成预期效果。
(二)、引导和推进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
在保障政府科技投入水平的同时,积极引导和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活动的投入力度。推进国资委对大中型国有企业考核中增加科技活动投入类(比如科技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科技经费增长率等)考核指标,充分尊重科技投入效益产生的时滞性和科研活动的高风险性,降低短期科研绩效指标的考核权重,充分调动国有大中型企业经理层对科技活动投入的主动性。继续拓宽科技投入的融资渠道,坚持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引导形成国家、地方、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多渠道投入的新格局,逐步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体、政府投入发挥重要作用、其它投入成为有益补充的多元化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体系。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融资平台,积极推动风险投资的发展,实现金融资本与技术资本的有机融合,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领域,为企业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三)、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评价指标体系。
首先,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评价指标。在继续关注科技成果转化投入指标(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人员投入等)和科技成果转化效果指标(新产品产值、高技术产业产值、新产品利润率等)的同时,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中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和中试基地建设的考核指标,以推进中介服务机构和中试基地的建设。
其次,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工作机制。科技创新评价结果均来自外部机构,吉林省内并没有一个权威机构开展这一工作,因此,在优化科技评价指标体系的同时,应当积极协调科技、产业及人才等政府部门,保证畅通的科技信息沟通,建立适合实际的科学合理的科技创新评价工作机制。
(四)、加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关键主体的激励力度。
一是要引导建立以科技贡献和质量为导向的科研人员绩效评价体系。科研人员是科技创新活动的动力源泉和主体,应改变单纯以论文数量、获奖为主的考核方式,切实引导科技创新活动与产业、企业客观需求相对接,增加对横向科研课题和科技成果转化类活动的评价强度,注重原始创新和实效,引导建立以科技贡献和质量为导向的科研人员绩效评价标准,提升科研人员对区域产业创新的贡献。
二是要继续推进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作用。适当降低享受政策的基本条件,扩大激励人员的范围,提高激励力度,督促各创新主体制定完善的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政府主管部门应推进诸如“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宣讲或政策解读”等政策宣传活动,使创新主体能更多地了解有关激励政策的信息,以便真正发挥该项政策的作用,从而发挥对成果转化的激励作用。
三是要积极探索对大中型国有企业经理层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大中型国有企业的资金、技术基础雄厚,具备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基础,关键的障碍在于经理层对科技成果转化及创新工作缺乏热情。国资、人事、科技等部门,应积极探索大中型国有企业经理层考评机制的优化改进,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考核体系;探索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与经理层激励的有益结合,多种方式提高大中型国有企业经理层的科技成果转化热情,提升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创新能力。
(五)、在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上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更多权益。
对于财政资助完成的科技成果,将所有权和处置权完全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留给项目承担方管理和约束,政府拥有非独占无偿使用权。在科技成果转化后,政府只根据转化结果判断是否介入:一是是否努力付诸并实现了商业化应用,二是是否优先省内使用和中小企业使用。在成果转化收益上,可参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的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政策,使成果转化的大部分收益留在项目承担单位,激励项目承担单位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六)、切实提高税收等优惠政策普惠性,扩大政策受益面。
首先,积极提高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省内仅有高新技术企业256家,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固然与省企业自身的技术水平不高有关系,但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审核政策的执行也存在过于僵化、不够灵活的问题。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先进省(市)经验,建立起科技、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和工作联动机制,着力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审核中的疑难问题,规范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探索更为灵活、有益的审核程序和标准,使吉林省更多的科技型企业能够有资格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一系列科技创新优惠政策,促进吉林省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
国家扩大和细化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能够切实将科研人员的“五险一金”、研发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研发成果检测鉴定费、知识产权申请费以及与科研活动培训费等列入加计扣除范围,提高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普惠性,扩大政策受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