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灵芝

松花江流域是我国七大流域之一,流域面积55.72万平方公里。松花江位居长江黄河之后是第三大河,全长1927千米,跨越东三省。第一松花江发源于黑龙江大兴安岭伊勒呼里山,流经吉林省白城、松源等二市五县;吉林省境内松花江发源于中朝交界的长白山天池,流经吉林省延边、通化、白山、辽源、吉林、长春、松源、扶余等二十余个市、县,汇合后始称松花江。

吉林省境内松花江全长825.8km,流域面积73229km2,主要支流有头道松花江、辉发河、饮马河和伊通河等,其中流域面积20km2以上的河流842条。松花江重要附属体有丰满水库、查干湖、白山湖、红石水库、月亮湖等大型湖库,集城市供水、发电、防洪蓄洪、农田灌溉等多项功能。流域内农田、牧场数百万公顷,大中型湖泊、水库等各类水面达十余万公顷。

随着工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和人口的日益增长,松花江、嫩江、松花江干流的水质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特别是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发生后,人们对吉林省松花江流域的水质问题更加关注。水环境问题已经影响到吉林省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认识和把握松花江流域水质状况,全面分析水污染类型、污染原因,对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既有现实意义又有历史意义。

一、吉林省境内松花江流域水质现状

2010年,相关部门对吉林省境内松花江流域的干流和6条支流开展了监测工作,32个监测断面中,满足Ⅲ类水质要求的断面20个,Ⅳ类水质断面6个,Ⅴ类水质断面1个,劣Ⅴ类水质断面5个。

松花江干流主要污染物是氨氮,属轻度污染,松花江支流水质总体上属于中度污染,个别支流污染较重,伊通河、饮马河下游污染较重,主要污染因子为氨氮、生化需氧量。

吉林省松花江流域8个城市的18个饮用水源地中,5个水源地的水质为Ⅱ类,12个水源地的水质为Ⅲ类,1个水源地的水质为Ⅳ类。

流域5个湖泊、水库中,松花湖、净月潭水库、石头口门水库、月亮泡水库的水质类别为Ⅳ类水体,属轻度污染;新立城水库的水质类别为Ⅲ类水体,水质状况良好。

二、松花江流域污染来源及其主要问题

松花江流域污染物来源主要分布在造纸及纸制品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饮料制造业、食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炼焦和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行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工业结构性污染突出

吉林省是老工业基地,长期形成的资源依赖性的产业结构和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使流域内产业结构不合理,导致结构性污染严重。万元GDP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高,造纸、汽车及零部件、石油化工、农产品加工等主导产业每年排放的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比例较大。

2、主要支流污染依然严重

伊通河是松花江流域污染最严重的一个支流,影响了松花江干流水质,伊通河靠山大桥断面和饮马河靠山南楼断面自2006至2010年连续5年为劣V类水体,主要超标因子为生化需氧量、氨氮。城市区域中,长春市杨家崴子大桥断面污染严重,近5年水质类别持续为劣V类,主要超标因子为生化需氧量、氨氮。

3、农村污染问题突出

松花江流域农村污染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农村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所造成的污染日益严重。二是畜禽养殖业污染,一些养殖场没有建设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大量的牲畜粪便造成了环境污染。三是河流沿岸农业种植业面源污染现象较为普遍,流域内的总氮、总磷污染主要来自农业面源污染.

4、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及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

多数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污水和垃圾不能有效处理。一些人口较为密集的建制镇没有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致使部分城市生活污水直接排放进入水体,增加了水体的污染物总量。另外,一些地区排水管网的雨污合流问题尚未解决,雨、污水合流导致河流、湖泊水体污染严重。

5、流域环境监管和风险防范能力薄弱

流域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滞后,与规划目标要求相差较远。流域县区级水环境监察、监测、等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存在设备故障率较高、在线设备维护不到位、对比数据与在线监测数据差异较大等问题,不适应松花江流域重污染产业比重高、水污染风险防控复杂的要求。另外,沿江建设的化工企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风险防范措施与应急对策尚需完善。

三、松花江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建议

松花江是吉林省母亲河,是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命脉。“十二五”时期是深入推进松花江流域休养生息的关键五年,如何加大力度对松花江流域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我们认为国家应尽快实施建立松花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是国家或相关部门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对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提高保护资源、环境者的经济收益和破坏资源、环境者的违法成本,以达到保护资源环境的目的。生态补偿基本原则:一是公平原则;二是谁保护,谁受益,谁破坏,谁补偿原则;三是注重科学原则;四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

目前,我国社会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已经越来越倾向于注重利用经济手段调控经济社会秩序,生态补偿机制在这种形势下应运而生。在国外,生态补偿机制早已运用。如:美国采取保护性退耕的政策手段,以合同制方式分阶段实施;瑞典有90%的农民得到生态补偿,补偿数额以可数量化的生物多样性的改造为基础;巴西在退化的林地和增加保护区面积工作中,利用经济激励手段进行调控。我国的一些领域和地区也开展了部分生态补偿实践工作,如:2008年1月《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试点方案》正式实施了建立跨行政区交接断面和入湖断面水质控制目标,上游设区的市出境水质超过跨行政区交接断面控制目标的,由上游设区的市政府对下游设区的市予以资金补偿;上游设区的市入湖河流水质超过入湖断面控制目标的,按规定向省级财政缴纳补偿资金。鉴于国外和我国发达省份的成功经验,我们建议松花江流域也应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具体建议如下:

1.明确划分松花江流域内生态补偿机制的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

河流生态系统的享有者和受益者享受了生态调度带来的利益和成果时就要付出一定费用;补偿对象为生态调度做出了贡献而自身权益受到影响,就需要得到经济补偿。

2.确定松花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补偿标准。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能普遍推广适用的合理补偿标准,低标准的经济补偿无法持续激励提供水资源保护的建设者持续参与保护工作,高标准的经济补偿对补偿主体会产生巨大经济压力,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在确定标准时,既要对流域水资源价值和投资成本估算补偿费用,又要对补偿主体、对象和第三方评定中介或上级行政部门进行协商。

3.制定流域生态补偿保障措施。确定补偿资金来源,由专门机构负责管理、使用;确定补偿形式,包括政策补偿、资金补偿、食物补偿、技术补偿;制定生态补偿法律、法规;建立一套流域生态调度经济补偿核算与监督体系;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

4.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引导鼓励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通过自愿协商实现合理的生态补偿。

5.提高生态恢复和建设的技术创新能力,大力开发利用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新技术和新能源技术等,为生态保护和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6.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的立法工作。环境财政税收政策的稳定实施,生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生态环境管理的有效开展,都必须以法律为保障。为此,必须从法律上明确生态补偿责任和各生态主体的义务,为生态补偿机制的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依据。

7.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生态补偿的综合效益。理顺和完善管理体制,避免出现多部门管理、各自为政的局面,加强部门、地区的密切配合,整合生态补偿资金和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加快建立。
总之,要积极借鉴国内外在生态补偿方面的成功经验,坚持改革创新,健全政策法规,完善管理体制,拓宽资金渠道,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生态补偿机制。